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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高卫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006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高卫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高卫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卫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与被告高卫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卫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新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卫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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