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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杨桂忠诉被告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杨桂忠诉被告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桂忠,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杨桂忠,男,系南宁市杨桂忠厨卫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汤志武,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浦金茂。

被告: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大涛。

被告: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志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忠诉被告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忠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忠撤回对被告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泰亨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杨桂忠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桂忠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杨桂忠。

审 判 长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林卓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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