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8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
诉讼代理人:王鑫章、庞宠。
被告:刘世红,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