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25号原告:RhinoSoftware。
诉讼代表人:JonathanLampe。
委托代理人:张敏。
委托代理人:戴靖。
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代理人:黄立寅。
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敏、戴靖,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立寅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5月8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