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杨孝业。
被告:张银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