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陈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瑞明。
被告戚玲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诉被告戚玲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