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三初字第00012-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德伟,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玖,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建润,被告毛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玖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毛德伟提出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此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2012)六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2013年5月13日,本院恢复了审理。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籍插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