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仰汉(系广州市番禺区新造潮源自选商场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吴东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仰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