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9号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琴。
委托代理人马国峰。
被告安吉煌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祝平。
委托代理人秦玉环。
委托代理人马福村。
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煌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煌朝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煌朝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煌朝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