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王建。
委托代理人沈红,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永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永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申周,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无锡市永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王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