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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霖、刘伟与深圳市滨信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75、1476号
案件名称杨霖、刘伟与深圳市滨信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杨霖,深圳市滨信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75、1476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家园一区,身份证号码1101051966********。

原告:杨霖,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二建宿舍,身份证号码1101021960********。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天岛,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号,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

被告:深圳市滨信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竹头窝宝利工业区5栋3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68570-2。

法定代表人:杨晓滨。

被告:杨晓滨,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居民宿舍宫后园**幢***号,身份证号码为4452811987********。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杨霖诉被告深圳市滨信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杨霖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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