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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亳民三初字第000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国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因与被告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国惠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诉讼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国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华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惠公司诉称: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国惠公司经RhinoSoftware,Inc.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中国地区维权权利所有者。

国惠公司通过检测调查发现,被告公司网站www.chinahuatuo.com正在使用“Serv-UFtpv6.4”软件。

而被告公司从未在RhinoSoftware,Inc.和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软件,被告公司涉嫌复制、持有、使用该款软件的侵权复制品。

对于上述的事实原告邀请了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做了证据保全公正。

2012年8月8日原告致律师函给被告公司,被告收到后既未卸载涉嫌侵权软件,亦未回函说明事由和处理结果。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卸载用于维护被告所属网站www.chinahuatuo.com的Serv-UFtpv6.4盗版软件;

二、在国内主要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50万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华佗公司答辩称:我们公司的网站是全权委托合肥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做的。

在2012年6月26日网络公司因对网站服务器进行硬件升级,临时从网站上下载并启用了Serv-U软件。

但该软件在2012年8月份已经卸载。

我们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国惠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Serv-UFtp软件正版光盘及协议,证明Serv-UFtp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是RhinoSoftware,Inc。

证据二、授权书及其翻译件,证明RhinoSoftware,Inc.授权国惠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处理Serv-U软件及各版本的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受执行标的物等,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证据三、(2012)沪静证经字第28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Serv-U软件。

证据四、Serv-U软件采购合同及证明(附合同、贷记通知、发票),证明Serv-UFtp系列软件对外向第三方公司正规授权的授权价格高达近200万,并由第三方的实际支付凭证为证。

华佗公司为反驳国惠公司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网站建设合同及合肥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的问题说明,证明华佗公司不存在侵权,互联网上到现在还可以免费下载此软件。

华佗公司对国惠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中的授权委托书原告受委托的时间是2012年8月8日,但原告在6月份就打电话给我们说我们侵权。

证据四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国惠公司对华佗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网站建设合同仅是约定合肥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网站建设维护,并未对服务器使用软件进行约定。

合肥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的说明无法确定服务器的情况,也不能说明与被告无关,被告已卸载但具体时间我不清楚。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证据认定如下:对国惠公司所举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四,因Serv-UFtp软件有不同的版本,而不同版本的价格是不同的,国惠公司提交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的买卖合同,不能证明是买卖标的物是Serv-UFtpv6.4软件,故也不能证明是Serv-UFtpv6.4软件的市场价格,故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对华佗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国惠公司经RhinoSoftware,Inc.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

该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www.chinahuatuo.com是华佗公司所有的网站,该网站系委托合肥辰光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建设、维护。

2012年6月26日该网站因服务器硬件升级启用了Serv-U软件。

2012年8月5日,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华佗公司等单位网站使用Serv-U软件的情况做了证据保全,诉讼中,国惠公司认可华佗公司的www.chinahuatuo.com网站已经卸载了Serv-U软件。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的起诉要点和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佗公司是否侵犯了RhinoSoftware,Inc.的著作权?

二、国惠公司要求的侵权承担方式是否正确,要求的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一、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据《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RhinoSoftware,Inc.作为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诉讼中,华佗公司对RhinoSoftware,In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表示认可。

因华佗公司未经RhinoSoftware,Inc.或其合法授权销售商同意,在其所有的网站www.chinahuatuo.com上启用了Serv-UFtpv6.4软件的行为,构成对RhinoSoftware,Inc.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二、关于软件卸载的问题。

庭审时,国惠公司对华佗公司已经卸载www.chinahuatuo.com上Serv-UFTPV6.4软件不持异议,故其诉请要求华佗公司停止使用并卸载Serv-UFtpv6.4盗版软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

国惠公司要求华佗公司在国内主要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因华佗公司侵害的是RhinoSoftware,Inc.著作财产权,未对RhinoSoftware,Inc.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侵害,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确定,因国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Serv-UFtpv6.4软件的市场价格,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华佗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Serv-UFtp软件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华佗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

综上,本案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二、驳回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安徽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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