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贝贝,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