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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明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非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明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非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明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非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栋一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74322074-1。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岛,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号,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明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南区6巷7-30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9675649-X。

法定代表人:陈武斌。

被告:深圳市索非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劳动一队4-28号209(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138941-7。

法定代表人:陈裕荣。

被告:深圳市海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社区龟山路13号东面6楼,组织机构代码57310833-4。

法定代表人:谢方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明讯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非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宇朔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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