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传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212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传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钟传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丁山。

被告钟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传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