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易冠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60号
案件名称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易冠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易冠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BENGTSVANTELILJEDAH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朝明,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建锋。

被告太仓易冠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邵永光,执行董事。

原告利里达尔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称利里达尔公司)与被告太仓易冠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易冠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利里达尔公司又于2013年7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冠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利里达尔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里达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为901元,由原告利里达尔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