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莲,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蔡子杰,系汕头市澄海区益欣食杂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田心路北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72元、减半收取为345.86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