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7-5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夏秋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秋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安维,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保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银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邦主。
委托代理人曾常青,广东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瑞坤,广东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高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夏秋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银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高玲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世纪银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高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纪银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高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