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蔺向娃减刑裁定书 (10)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29号
案件名称蔺向娃减刑裁定书 (10)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蔺向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29号罪犯蔺向娃,男,1978年1O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8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向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向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蔺向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向娃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