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衡桃刑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在辛集市宴城路昌兴电镀厂打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2月12日转逮捕。

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辉、赵保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初,被告人姜某受马晓明、赵长吉(均已判刑)雇佣在河北省辛集市销售假冒的“安利”日用品,被工商局查扣。

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赵长吉与马晓明产生矛盾而分手后,赵长吉找到姜某又共同出资,由赵长吉通过物流货运的方式,以6000余元的价格购入假冒的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雅姿”、“雅密”、“丝婷”等六种注册商标,共27个品种的日用品。

2011年10月25日,姜某和赵长吉携带假冒的安利(中国)日用品在衡水市报社街与胜利路交叉口进行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所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的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991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罪犯马晓明、赵长吉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佳怡物流客户签收单、安利(中国)未授权声明、安利(中国)企业营业执照、安利(中国)鉴定报告、安利(中国)价格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注册商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和销售,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因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系未遂,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3.1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