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O.奥多夫,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阳之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阳之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苏阳之家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9元,减半收取5014.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