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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实又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65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实又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实又惠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55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3013757X3。

经营者:王小林。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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