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00112-2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被告:韩太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太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