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2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以西工业六路以北佳利泰大厦六楼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2583880。
法定代表人袁林。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