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照杨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秀水街市场内负一层B1-1096。
法定代表人:孙友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照杨安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杨安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5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照杨安盛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照杨安盛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照杨安盛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