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泰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竹子林分公司,住所地深��市福田区。
负责人林伟珊。
被告深圳市五泰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五泰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竹子林分公司、深圳市五泰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