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20-1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对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星野家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7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7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