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93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老吕厨卫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6-57号。
经营者:吕振海,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刘志波洁具加工厂,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城河西路48号。
经营者:刘志波。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老吕厨卫经销处、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刘志波洁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