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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2154克里斯蒂昂v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丰顺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2执2154号
案件名称21执2154克里斯蒂昂v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丰顺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丰顺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2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

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顺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杨康同。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顺县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12执2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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