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张毅。
被告刘润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润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