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标,系建湖县近湖镇腾达文化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