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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澧县金罗镇卫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知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澧县金罗镇卫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澧县金罗镇卫华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1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澧县金罗镇卫华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金罗镇金鸡岭居委会三组(铁路桥南边)。

经营者:向卫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金罗镇卫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喻译婵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粟斐书记员何丹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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