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广勇。
被告: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