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司家庄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时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8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东公司)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软星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三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三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峰、王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东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由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