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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4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司家庄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时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8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东公司)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软星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三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三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峰、王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东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由郑州市三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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