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0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陵籍山大道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负责人:陈光优。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陵籍山大道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