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9671号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张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院。
法定代表人:张旭钢,经理。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张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1年1月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张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