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473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远,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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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