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42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非凡烟酒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环城南路48号。
经营者:黄杰。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非凡烟酒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