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87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李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87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李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