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27号原告:尼奥荣恩有限公司,住所地爱尔兰共和国都柏林18,桑迪福德,伯顿霍尔路4-5单元。
法定代表人:塞伦·O’加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萌,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5F北侧P席位。
法定代表人:陈新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亭,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6层(05)601内5F01-A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业珍,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尼奥荣恩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尼奥荣恩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奥荣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尼奥荣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