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81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北京飞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贤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飞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