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44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斯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斯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斯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斯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