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16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艾新安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上佳市市场日用百货商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60294779K。
经营者:艾新安。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艾新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