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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32号
案件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32号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房秀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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