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202执341号刘春太:关于被执行人刘春太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春太已履行了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且上述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
至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202执341号刘春太:关于被执行人刘春太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春太已履行了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且上述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
至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