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566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万福茶庄,经营场所广东省恩平市小岛锦茂路工商市×××之二首层,注册号440××××××××3420。
经营者:陈万福。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万福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已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