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55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琼玲,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琼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