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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定湖、朱远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甬慈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定湖、朱远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朱定湖,朱远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7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定湖,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附海定湖好又多食品超市业主,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朱远超,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侵权行为发生时慈溪市附海定湖好又多食品超市实际经营者,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定湖、朱远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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