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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陈芳(淘宝店铺“兴华照明厂”经营者)、陈晨(中山市古镇华世灯饰门市部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237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陈芳(淘宝店铺“兴华照明厂”经营者)、陈晨(中山市古镇华世灯饰门市部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芳;陈晨;周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37号原告:周萍,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陈晨,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陈芳、陈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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