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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生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湖知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生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黄生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知初字第3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生照,系湖州织里生照副食品超市业主。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黄生照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纳爱斯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公司于2011月10月17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生照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生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纳爱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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